网信办等4部门制定的AI生成内容新规: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——AI生成合成内容需显著标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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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3-23 16:00:35

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标识办法》),自2025年9月1日起,所有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或合成的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虚拟场景等内容,必须通过显式标识隐式标识明确标注其人工智能生成属性。

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

以下是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及要点解读:


一、制定背景与目标

  1. 技术滥用问题
    近年来,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(如深度学习、生成对抗网络等)快速发展,但同时也引发虚假信息泛滥、身份冒充、恶意内容传播等问题。例如,AI生成的虚假新闻、深度伪造视频(如“换脸”“拟声”诈骗)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削弱公众对网络内容的信任。

  2. 治理目标

    • 保障公众知情权:通过标识帮助用户识别AI生成内容,减少误导风险。
    • 压实主体责任:明确生成服务提供者、传播平台、用户三方责任,形成全链条监管。
    • 推动技术合规发展: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促进AI技术健康发展。

二、核心内容与要求

1. 标识类型与具体要求

  • 显式标识(用户可直接感知):

    • 文本:在起始、末尾或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(如“AI生成”)或通用符号(如符号图标),或在交互界面添加显著标识。
    • 音频:在起始、末尾或中间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变化,或在界面添加标识。
    • 图片:在显著位置添加文字、图形等标识(如右下角标注)。
    • 视频:在起始画面、播放周边或中间位置添加文字、图形标识。
    • 虚拟场景:在起始画面或持续服务过程中添加标识。
    • 其他场景:根据应用特点设计标识(如虚拟直播、游戏等)。
  • 隐式标识(技术嵌入):
    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不可见标识,包含生成内容的属性信息、服务提供者名称/编码、内容编号等,确保内容可追溯。

  • 特殊情形
    用户若要求生成不含显式标识的内容,服务提供者需通过用户协议明确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,并留存日志至少6个月。

2. 主体责任划分

  • 生成服务提供者
    • 必须对生成内容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。
    • 提供下载、复制功能时,确保文件保留标识。
  • 传播平台(如社交媒体、视频平台):
    • 核验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。
    • 若检测到生成痕迹(如无显式标识),需在内容周边添加提示标识(如“疑似AI生成”)。
  •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(如应用商店):
    • 上架含AI生成服务的应用时,需核验其标识合规性材料。
  • 用户
    上传生成内容时需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标识功能,不得恶意删除或伪造标识。

3. 禁止行为

  •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恶意删除、篡改、伪造、隐匿标识,或提供工具协助此类行为。
  • 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权益(如误导性标识)。

三、法律依据与配套措施

  1. 法律依据

    • 《网络安全法》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》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等。
    • 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《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》同步实施,明确技术标准。
  2. 违规后果

    • 监管部门(网信、工信、公安、广电等)可依据相关法规责令整改、警告、罚款,或暂停服务。

四、实施时间与意义

  • 实施时间: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  • 意义
    • 技术向善:通过标识管理,减少虚假信息传播,维护网络生态安全。
    • 全链条治理:覆盖生成、传播、分发各环节,形成“技术+制度+监管”的治理闭环。
    • 国际示范:为全球AI治理提供中国方案,平衡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。

五、企业合规建议

  1. 服务提供者
    • 立即更新生成系统,嵌入显式/隐式标识功能。
    • 与应用分发平台沟通,确保上架材料符合标识要求。
  2. 传播平台
    • 开发标识核验技术,对内容进行自动检测与标注。
  3. 用户
    • 上传AI生成内容时主动声明并保留标识,避免法律风险。

该办法的出台,标志着我国在AI治理领域迈出关键一步,既为技术创新提供空间,也为防范滥用风险构建了制度屏障。后续需关注配套标准的细化执行及企业合规实践。

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

本文被 生成式人工智能(AIGC)应用与资讯 专题收录